为了切实加强在校住读学生的管理及校风校纪建设,有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安全,把管理育人落实到实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在校住读学生的住宿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条集中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生宿舍统一住宿,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22: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本人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2: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
第四条如因学校或系等组织活动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或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并要出具书面假条备案。
第五条学生若有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准假后,辅导员老师应及时向学院汇报备案。
第六条家住武汉周未或法定节假日需要回家居住者,必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且在回校时提交由家长签署的证明销假。
第七条 凡应在校住宿的学生,由于非正常理由晚归一次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凡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图书借阅证等),在楼栋管理员登记后方可进入;凡晚出者,必须持盖有学院的证明或医院证明,并在楼管处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九条晚归或晚出者凡不登记而强行进出或无理取闹者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院分团委学生会、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学院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晚归、不归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凡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的个人在解除处分之前各种评优、奖学金评定资格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