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学任务(课表)一经落实并公布,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调课者,须事先办妥相应手续。
第二条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凭病假条或请假条向分管院长请假,并亲自办理调停课手续,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办。特殊情况下(如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可先向系部主任电话请假,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由教学秘书代办调/停课手续(见教务处教师调、停、补课程序)。
第三条任课教师因临时紧急公务不能上课,须提交公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在武汉市内参加一般会议原则上不能调课。
第四条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私离校需调课,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网上申请填报并打印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教学秘书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如外出开会,需提供院长签字的会议通知单。
第五条所有调课事宜,统一由教学秘书经分管领导授权后办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书面文件不全,教学秘书不予受理。
第六条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应及时将具体的调停补课信息通知学生。
第七条任课教师停课被批准后,应在该门课程停课前一周补课,补课学时不得少于调停时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补或不补。
第八条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一门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任课教师每学期因非公务活动调停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应记入本年度业绩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九条严禁教师私自调课,凡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者,不予承认工作量,并扣除一定量的个人年终调剂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者,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作为教学事故报学校,依照学校文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教务处教师调、停、补课程序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课、停课、补课,需征得开课班级学生同意,经教师所在院(系、部)分管的领导批准,再行办理调课、停课通知及补课手续。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注:1、请严格按以上步骤,证明材料详实、完备;否则不予办理;
2、原有手工填写的调课单不再使用;否则不予办理;
3、每学期教务处对各院(系、部)调课、停课的次数进行统计,向院(系、部)反馈,并通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