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进一步促进我系学风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和适应力,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结合外语系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经系党政联系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教师实现教书育人职责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师生关系、促进师生相互交流的有效方法。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的职责。
第三条:导师主要由专任教师组成,也可吸收学校党政部门双肩挑人员担任导师。每位导师按照学校导师实施办法的规定指导10—15名本科生。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和集体指导相结合。对指导的学生进行思想引导、专业辅导、创新培养、生活教导、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习。
二 岗位职责
第四条: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教育教学理念,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指导教育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导师在对学生进行指导时,首先应着重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作为导师在指导学生之前应该认真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定位思想,熟悉本专业的课程结构及特点,根据学生个性化特点及其发展优势,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制定选课计划,实施选课任务。
第七条:导师在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应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培养学生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有条件的导师应积极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第八条:导师要通过谈心等形式掌握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动态,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状况、智力和能力的发展作出恰当的评价和建议。
第九条:导师应根据目前人才市场的需求状况,帮助学生尽早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设计、学生确定职业目标后,导师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指导。
第十条:导师应掌握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进度,每两周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应提前通知学生指导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导师应按学校和本系的要求,认真做好指导过程记录,定期向领导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以及其它方面的状况。每学期结束应上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导师应定期与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取得联系,以形成教书育人的合力。
三 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勤奋敬业。
第十四条、熟悉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了解学校及外语系的教学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相关制度,熟悉教学计划,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第十五条: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并具有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乐于奉献,能胜任所承担的导师任务。
第十七条: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强,关心学生,为人师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均可申请本科生导师。
四 聘任办法
第十八条:外语系成立由系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组成的导师制领导小组,由导师制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为导师聘用期。
第二十条:导师的聘用采用教师个人申请与教研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由外语系导师制领导小组确定导师名单。
第二十一条: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性,没有特殊变化的导师必须将指导的学生带至毕业。
五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导师由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个人品德、学业进步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其中,外语系对老师的考核占70%,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占30%。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三种,计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优秀比例占导师总数比例的20%,并推荐到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年终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
六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外语系导师制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