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的政治热情,保持团员的先进性,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为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向党组织推荐合格的后备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对象 1、入学半年后,能按期缴纳团费,坚持参加团组织生活,表现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学生共青团员。 2、能按期缴纳团费,坚持参加团组织生活,表现优秀,敬岗爱业,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团员。 第三条:被推荐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校纪校规、团的纪律,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坚持真理、维护正义,勇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品行高尚、行为文明,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4、密切联系群众,在同学或教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学习、工作勤奋,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生要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或连续两学期进步在5名以上)。 第四条:推荐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推荐一次,在每学期的第四至六周开展“推优”工作。 第五条:推荐和审批程序 各分团委(团总支)的“推优”工作,在各院(系)党总支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推优”的审批由校团委授权各分团委(团总支)进行。 1、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对照“推优”条件共同提出推荐名单,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上报所在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 2、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就推荐名单召开分团委(团总支)全体委员会讨论、审核;将拟推荐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后,组织通过者填写相关表格。 3、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将名单和材料报校团委批复后,送所在院(系)党总支备案。 4、青年教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教工团总支负责,推荐和审批程序同上。 第六条:推荐名额 每学期各团支部按学生团员人数的8%进行推荐,其中一年级学生按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0%推荐,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不参与“推优”。青年教工团员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5年3月开始执行,由共青团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