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较大幅度增加奖学金额度、以及开通助学贷款渠道,绝大多数学生都能正常交纳学费。为了及时、足额收缴学费,保证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学生原则上应在每学年开始时,通过批扣或集中缴费等方式,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缴清应缴学费。确因家庭贫困等原因不能一次交清学费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确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缴清杂费),学生最多可缓交该学年学费的50%: 新生凭乡或街道出示的贫困证明、本人递交《缓交学费申请》(写明申请缓交的原因、金额、拟交时间及来源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各班级应积极组织贫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按要求尽快评选奖助学金获得者。在以上人员名单及贷款、奖励、资助金额全部确认后,无特殊原因未交清学费的学生,学院将作为故意欠费处理,核实后依次采取以下措施: (1)警示学生及家长,要求其在两周之内交清学费。 (2)如两周内未交清学费,则作如下处理:教务处不予注册,不准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取消故意欠费学生参加学校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3)在实施第(2)项措施两个月后仍未交清学费的,上报学校 处理。 三、因以上原因引发的学籍变动、不能按时毕业等后果,由欠费学生自负。 四、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学费催缴工作。催缴学费工作情况纳入各班主任、辅导员等的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