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集体活动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集体活动是指由班级、学生社团、院(系)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文艺、体育、科技、写生、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集体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组织班级或者跨班之间的联欢活动; (二)举办大型文艺晚会; (三)组织学生集体游览; (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艺、体育、科技等各类竞赛活动; (六)组织学生参加外出写生、实习等教学活动; (七)其他集体活动。 二、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校内集体活动的审批: 1.组织班级集体活动或院(系)内班级之间的集体活动,组织班级或部门至少提前1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方可进行。 2.组织院(系)全体学生的集体活动,组织院(系)应提前3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3.组织院(系)之间的班级集体活动或其他学生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应提前2天分别向相关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院(系)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 4.组织全校性的学生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应提前5天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上述2、3条如涉及到教学方面的集体活动须报教务处备案或批准。 (二)校外集体活动的审批 1.组织武汉市城区范围内的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内的活动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备案;院(系)间的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2.组织离开武汉市城区的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提前5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保卫处备案。 四、学生在各种集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保护环境,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切实保护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应明确带队领导,配足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应租用或乘坐有客运资格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且不得超载和超速。 六、组织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若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七、未按上述规定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情况给予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