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16-12-08浏览次数:272

 

  

第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与评审权威机构,以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宗旨。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学科带头人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工作及学科建设需要确定。设主任1人。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议。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到期自行解职。为保持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换届时一般应保留原有委员的2/3。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包括:

1、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3、推动、促进、论证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

4、审定科研项目;

5、鉴定科研成果;

6、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7、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个人和集体;

8、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不得开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同时通过发挥咨询、参谋作用,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