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17-03-07浏览次数:553

 

  

根据鄂经院发〔2006〕185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我院特制定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特设立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决策和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教学委员会由院长、教学副院长及系、部代表组成。

第三章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院长及教学副院长固定,其他委员由系、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经教代会通过选定。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

教学委员会每届委员任期两年,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解聘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四章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

(四)审议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五)负责专业与课程评估。

(六)负责优秀教学奖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

(八)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1—2次,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审议、评议有关教学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的表决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附则: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