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务英语学院)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17-12-29浏览次数:22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学院管理体制,实现教授治学和教授治院,依据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和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国语学院(商务英语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术事务的评议机构和教学事务的指导机构,是推动学院自主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守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和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成人员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委员必须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各类学术和教学活动的审议、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本学科带头人、教授、学术骨干、具有士学位副教授中提名,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院长为教授委员会召集人。教授委员会设委员7-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除主任委员外,原则上教授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学院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年度更替和缺额补选办法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发展、教学科研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与措施,对全程培养方案提出修订意见;

(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新进教师的引进和选聘提供学术和专业意见;

(三)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裁决学术纠纷,对教师学术失范行为提供处理意见;

(四)论证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三)负责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沟通;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教授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六)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七)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则由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表决事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根据召集人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教授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院系负责同志到会提供咨询,以供教授委员会表决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涉及学院发展重大事务的决议,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教授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