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系外籍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31浏览次数:409

    为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外语系各项教学任务,明确外籍教师职责,增强外籍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我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外语系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外籍教师职责

 

     第一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范,不得在教学活动中从事在政策、经济、法律、宗教等方面有悖我国国情的活动。

   第二条 外籍教师应忠诚我校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第三条 外籍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级第二课堂活动及系、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四条 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所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推荐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出发,本着本土化和当地化原则,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 外籍教师应与我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外籍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五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六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并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可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并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给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处,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

 

第四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适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求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和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予登记,并报学生所属院(系)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考试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和各院(系)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绝对禁止提分、压分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按规定送交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在教务处和院(系、部)审定并公布学生成绩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分管教学的系主任签署批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由外语系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进度实施教学,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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